1、人民享有自治的權利,人民也有爭取自治的自由。面對專制與極權,人民可以為了爭取自治而發動內戰。
為了自身與後代的自治、追求幸福的自由,戰爭這個惡是必要的,但它不是絕對的。爭取自治的方式有很多,但是無論是激進的,或者保守的,人民有選擇的權利。發動內戰也為其中之一。
從破壞性與戰爭的成本來看,戰爭顯然是最差的最壞的住最後的選擇,為兵法上的下下策。如果戰爭可以發動,說明人民的自治願望不是想像中的那麼脆弱,也就不是所說的“突然有一天某某地的人民想獨立自治”。或者是社會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不會存在大家吃飽喝足的“某地某一天”大家一拍腦袋就說:“我們自治吧!”的情況。這種假設顯然是不存在的。
“興,百姓苦;亡,百姓苦”,戰爭終究會是痛苦的,但是這又人民想要達到自身目的和為了後代幸福所要承擔的。而存在即是合理的,戰爭作為一種選擇,其選擇的方式與過程自然也是合理的。
既然目的可以追求,那麼途徑也可以選擇。內戰是人民爭取自治的一個合法(自然法原則)的合理的權利。
2、國家元首若為人民所選舉,其任職期間,有統治的合法性,並且所有行為都可以回溯至人民身上。無論國家元首做什麼,都是人民自身的決定。
國家元首有維和國家統一和國家和平的責任。若國家部分地區人民爭取獨立自治,國家元首有責任發動內戰維護國家統一,其行為亦可回溯至欲獨立人民自身。
如上面人民發動內戰,國家元首發動內戰亦為下下策。國家元首有責任維護國家和平,在非迫不得已與緊急情況下發動戰爭是一種惡,非必要。
但是為了維護所有人民選擇的既存的憲法與國家體制,在面臨國家分裂的危險時,在保護全體人民的在既存憲法中的合法權利與利益的情況下,在戰爭為必須之選擇的情況下,國家元首可以(非必須)發動內戰。
若國家元首為世襲,那麼其統治的合法性來自於統治成就。若有合法性,即統治成就大於統治成本,有發動內戰的合法性合理性,並且有責任。若無,則無合法性合理性,但是有責任。責任為維護國家統一、和平。
但是在事實中,其行為只有合法性合理性之所言,沒有有無權力之所言。國家暴力機器是國家元首的工具,發動與否決定於他的思想。
若為虛位元首,視國家體制而定。
3、本問題我更樂於從歷史唯物主義的部分觀點去看待,也就是說,“使”“得以”不成立的;既不是“人力所及”也不是“歷史偶然”。
因為“人民群众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起推动作用的人们,其主要的稳定的部分是劳动群众。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的性质决定会意识的性质,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②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落后的、反动的、不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如果把馬哲的歷史唯物主義的歷史觀點說的簡單一點,就是歷史進程是一個多個力的相互作用。打個比方,就是空間上的一個點受到空間中的不同方向的不同大小力的作用,然後這個點往哪裡走,就取決於每一個力的相互作用,而最後的合力,就是其移動的方向與速率,就是歷史發展的方向與發展的速度。
(若我曲解,請另外兩位接受馬哲教育的同學原諒。。。不妨當成我的觀點算了。。。)
4、關於典故,無非增加說理能力,更加直觀地表達內涵,給自己的說理找依據。。。
最打動我的是我聽得懂什麼意思的典故,最厭惡的當然是故作高深和聽不懂的。。。
同學您好,張貼作業請務必附上完整題目(不要只標題號),方便其他同學閱讀或與您交流。謝謝配合!
回覆刪除謝謝助教學姐,今後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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