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課徵富人稅之省思

  1. 許多道德原則出於充分的理由並未納入我們的憲法,比如:禁止貪婪、色慾和暴飲暴食。正如同並非所有惡行應該當成犯罪,並非所有美德應該成為法律條文,法律僅僅是要求我們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如果人民作為整體,通過法律來表達意志,那麼以正義為名將法律拋諸一旁,那就是以優待與決定者想法一致的群體的名義踐踏了人民,那就是以菁英主義企圖顛覆民主。法律是接受了許多個體理想而達成的諸多妥協,所以照理說不應該在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尋求正義。是以,道德立法不該被贊同(課徵富人稅像是一種道德立法),在法律之外尋求正義不該被苟同(若法無明文規定,以道德為規範,在違反義務時有強制性的懲罰措施)
  2. 但應該要清楚,無法以有限的文字描繪這大千世界。在法律之外,只能訴諸人心和自律─這向來是危險的賭注。時常可以聽到有人以古非今,在捷運上也可以常聽到有人訴說著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我為此疑惑。過度嚴厲的批判似乎已放棄了讓現世進步的可能,變相的是冷漠的態度。人心不同,各如其面有人可以像菩薩一般慈悲柔軟;有人可以像酷吏一般殘暴無情,這以歷史觀之自明。若將人類的歷史追溯至起點,我相信那是一個人們互相殺戮茹毛飲血的時代,是一個不知禮義廉恥為何物的時代,何來世風日下之說我們存在於現世的存在,是我們唯一可以掌握和做些什麼的時候,經歷文明和時間的推移,從某個時候開始人性沒有更好卻也沒有更壞,只看當下之時空背景。對於做善事而言,向來論跡不論心,因為論心自古少完人(是以行善不痴而沽名釣譽也該受讚揚)。理想中的做善事,是心生善念,而後善行,而後社會和樂安詳。但若有富人吃了秤砣鐵了心,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為,若無法律之約束,老實說也束手無策。以企業形象變糟來恫嚇,也難保不會陽奉陰違、明修棧道而暗度陳倉。但是,人的善行應該是值得持續被期待的人性本善,又自幼受教育薰陶,即使無法律之約束亦無本身自動自發,經由加以遊說勸說,它的成功率將不再是零。只要可能性比零要高,有開花結果之可能,就值得一試!
  3. 若能跳脫「富人」稅的議題,這或許能成為一個更寬闊的討論。我們所指望的不應該只有有錢人,若時局允許,我們也該推己及人,共為社會福祉努力。以一段話概括:「其力雖微,可見其心;其勢雖弱,可醒民心。」
(在思緒混亂衝突下所寫,不知自己的邏輯用字是否恰當)

1 則留言:

  1. 應否改變「法律僅僅是要求我們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
    「法律是接受了許多個體理想而達成的諸多妥協,所以照理說不應該在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尋求正義」,妥協什麼?妥協是為達成不在法外或法之上尋求正義?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完全同意對現狀無需絕望,點滴改變,或有終成全面更新的一天。然而,當階級對立日趨尖銳,進而仇視,善心或許是解藥,可強力也不可少,而法律在此又要扮演什麼角色?當不同階級的正義觀無法共存也無法論斷優劣,法律如何成為某種妥協?如何說服眾人不在法外或法之上尋求實踐自己的正義觀?
    以上無一不是學說、論辯和實踐上的難題,繼續投入,專注學習,假以時日,定有所成。惟需時時提醒自己,嚴格檢視既有信仰,存乎善念,說服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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