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試論冷漠

1.同紹恩的看法,談法律上冷漠是不是一種權力,沒有甚麼討論空間。

2.有爭議的是在道德義務上,冷漠是不是一種權力。私認為前一篇紹恩貼的文和佳杰的補充皆很完整,所以我想討論另一件事,我們該將冷漠評價為道德上絕對不應然之事嗎?

3.要討論該不該冷漠,我認為要先確立對「哪個客體」冷漠。我認為冷漠的客體有二種:對弱的漠視、對惡的放縱。
確立了客體後,如果要證明冷漠在道德上完全不應然,全稱命題,只要能找到在某種狀態下冷漠比起不冷漠在道德上更應然,便推翻其論證。因此,的確在一些狀態中還是必須要不冷漠,這我不否認,但重點還是,當一個態度必須成為道德要求和義務,就必須在除極端狀態(我並不會用此作論述)外,皆是最好的選擇。

4.對弱的漠視
這似乎是最沒有討論空間的冷漠,道德上我們似乎該盡全力扶助弱勢,如公車的讓位、對於災民的捐款等等。
但這裡其實隱含一個關鍵的命題,甚麼是弱弱的定義是相對的,還是絕對的?
如果討論對弱的漠視用的是相對的定義,那會有幾個問題。
年薪150萬的家庭在經濟上勢必比年收入70萬的家庭強勢,但如果在道德上我們應該要求前者捐助後者,似乎很烏托邦,但這種試圖抹煞社會階層的舉動,在歷史上目前被證明為不可行,會摧毀一個社會的建置,或陷入均貧的狀態。因為他否定個人的機運,更重要的,努力。
由此可證,在弱的定義為相對的前提下,如果要維持社會的存續,強者必須輔助較弱者,不能成為一個道德上的義務。
而弱如果是絕對的,那第一層挑戰就會是,甚麼是絕對的弱
但就如同社會學家對絕對貧困,至今未有解釋,我想也沒人能定義出絕對的弱。不過秉持著討論的熱情,就姑且把孕婦、災民、路上的受傷者、被搶劫者都視為絕對的弱勢。
在面對這些我們暫且視為絕對弱勢的族群,我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對他們保持冷漠。因為社會學家告訴我們,道德的存在其實是為了要讓群體更強大、繁盛的存活,所被制定出規範大眾的價值觀。如果我們對絕對弱勢的群體都可以保持冷漠,那社會中的個體將沒有辦法有任何的安全感,人都有可能遭遇急難、都有可能會走入老年,如果大眾對於弱勢可以冷漠,投射到那些弱勢的個體將會對社會失去信任,進而導致集體的破碎。由此我們可以發現,甚至我們要推崇對冷漠的鄙視,某種程度上也是在為自己買保險。互相的不冷漠,才能創建社會的集體穩定。
而就算有一些假裝自己為絕對弱勢假車禍、謊報災情帶來的損失etc),面對此類族群我們需要拆穿他們,但不代表對於真正的絕對弱勢族群,我們不應該伸出援手。
再來,有些人會批判我們伸出的援手過多,例如乞丐的月薪56萬,或災民拿到的錢遠遠超過他們回復原狀所需要的。但這同樣不推翻不應該冷漠的論證,頂多說明,我們的援手不一定要是金錢,和有效率的運用大家的幫助。
因此,在假定某些族群為絕對弱勢,排除極端例子和濫用的情形,對於其的冷漠,有被道德非議的正當性。

5.對惡的漠視
馬丁路德金恩博士說「我們可以不記得敵人的大放厥詞,卻忘不了自己人的沉默不語」;納粹時的牧師也說:納粹殺共產黨時,我沒有出聲,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納粹殺猶太人時,我沒有出聲,因為我不是猶太人;納粹殺天主教徒時,我沒有出聲,因為我是新教徒;最後當納粹開始對付我時,已經沒有人替我出聲了!
如同紹恩所言,沉默和冷漠往往助長邪惡,甚至可以被解釋為邪惡。面對強暴女兒的丈夫,選擇沉默,這真的是非常令人髮指的冷漠。
面對單純的惡,我也認為不該漠視,但我卻認為,不應該將「社會大眾」對惡的漠視,進行道德上的苛責。
分兩個層次論述
一是我認為不像「弱」,怎樣定義都不會出現社會問題,對於惡的定義,必須要非常苛刻和審慎,但人類很難做到完全正確的定義。比如古代社會,女子表達太多意見,就會被視為惡,在歐洲被當作女巫的往往都是敢言的女性。在當時的社會,對於惡的不漠視就是殺死這些女性;同理可套用到同性戀,基督教會把同性戀視為罪,難道要用道德要求基督教會攻擊同性社群嗎?
所以我在前段強調,我所說的是對於社會大眾的道德要求。司法機關對於一些違反人權、破壞社會安定的惡不能漠視。
二則是在有司法機關介入的情形下,人民對於較確定的惡,我也不認為應該必須不冷漠。因為當民眾不冷漠,往往出現未審先判、人民公審,或過當地逞罰一個個體。如媽媽嘴的案例,呂炳宏等人確定無罪,卻早已被不冷漠的民嘴們定罪千百遍,近來的南一中案例,我個人也認為其承受過多的道德非難。過當的正義,就不再是正義了。
由此可見,在許多非極端的例子(歷史中不斷發生),我們都可以發現冷漠或許反而給彼此空間,反而給正義空間。
因此對於惡,我不認為我們應該用道德強迫社會大眾不冷漠。

6.所以我的結論是,對弱我們要盡量伸出援手,但對於我們所認定的惡,我們要有智慧的不冷漠,甚至要在特定的時刻,情願讓激情冷卻。
老師上課所提的例子,我們應該打電話叫警察或當下制止,但不應該將其行為貼上社群媒體,讓世人公審。我們也應該要支持司法的改革,卻不應該在不理解法架構或基本概念,如無罪推定時,就上街要求懲罰法官。

有激情是好的,不冷漠也是該被珍惜的,但有智慧是更應該被追求的價值。

3 則留言:

  1. 個人認為,是否關懷和如何關懷,是兩回事。
    厚恩同學可對愚見進行思考,你我再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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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認為是兩回事,但在討論"冷漠應不應該被譴責"這個命題是,不應該被分開

      這樣講,假設我們認為學習生活必須技能是道德要求,但我們不會苛責不進廚房的孩子,因為我們知道以孩子的能力,進廚房反而會造成更多問題。
      同理,我認為面對惡,社會大眾的能力和孩子通常沒兩樣,理盲、濫情、容易被誤導,那面對至少沒造成傷害的「不關注」或「不表態」,我們不應苛責。

      但我也同意,群眾願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投入心思的不冷漠是值得珍惜的,但有分寸和智慧是必須的前提。

      而面對弱者,我想我倆意見一致,這是人類必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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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質言之,須苛責的是「不關懷」(是否關懷),而不是「不表態」(如何關懷)。

      「關懷而不作為」、「關懷不夠全面而有所作為」(如厚恩同學所言的﹝孩子﹞)、「不關懷亦不作為」,是須被劃分的。
      第一類,關懷而不作為:例如,在案情被釐情前,不輕言「大是大非」,而是靜候審判。這是因為此類人深知既有之資訊量尚未達到能「以表態或批判形式來關懷」的程度,所以讓自己處於安靜觀察的狀態。此類人雖不表態,但不能將之說成不關懷。
      第二類,關懷不夠全面而有所作為:厚恩同學解釋已詳。不贅。
      第三類:不關懷亦不作為:即是百分之百的無關懷,遑論作為。不贅。

      如上述,不作為(如不表態、不批判)也是一種關懷。甚至在某些情況中,這是「最合宜」的關懷。是以,有無作為(如何關懷)和有無關懷(是否關懷),在我看來是兩回事,須被劃分。
      種種愚見關注的是論證過程而非結論。對於厚恩同學的結論,我深感同意:「群眾願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投入心思的不冷漠是值得珍惜的,但有分寸和智慧是必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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