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侮辱黑人和票被吃掉這兩件事並沒有關係。所以,自然不能以老太太侮辱黑人而用吃信來懲罰。可是我們很難不這樣想,也就是採取典型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但是,以上的思維隱含兩個問題
第一、為什麼法律不採取人們常用的「應報理論」呢?
因為,無法界定應報的界線。隨著社會變遷,人對違法事物的標準也有不同。然而,法律是為了維護人的基本權利,豈能朝夕令改。更何況,有些應報思想根本就違反人權。如:愛滋病病患是骯髒的〈因為愛滋病病患就是生活混亂〉、通姦者要浸豬籠等等。故,法律採取另一種方式,讓當事人做錯多少事,自然負多少責任。
第二、為什麼種族歧視的老太太會被排擠?
因為她背離了社會的主流價值。但是,背離社會的主流價值,是不是就要將其入罪化、妖魔化?當然,她的言論使黑人感到不舒服,自然形成侮辱。可是,種族歧視只是背離社會價值的其中一種。有創意、潮牌、打破傳統框架等等也是悖離社會的主流價值,但我們卻熱於接受。這是為什麼?
因為我們已經習慣往好的一面看。進而,用多數壓力來排擠少數聲音。種族歧視、宗教狂熱是個人思想和信仰自由。然而,將其行動化便有可能會傷害到別人了。可是,用西方式主義去定位他人的我們是否在無形中也將歧視行動化了?
真正的包容,是完全的了解。如果,我們只抓著片面,就不斷批評,我們的包容就是虛假的。
多數人的正義,不一定是真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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