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答林肯演說詞提問


1. 我認為爭取自治是人民的權利。老師在上課的過程中有提到,愛國是因為我喜歡某種生活方式和文化,社會學中也說現代族群的來由是因彼此適用同種語言、文化等。那如果同個地區,跟這個國家的主流文化是有所衝突的,像是魁北克省,使用的法語和加拿大社會是有所衝突的,加拿大政府又曾經刻意打壓法語,那魁北克省想要追求獨立是合情合理的。但為了獨立而追求戰爭呢?我認為要取決於有沒有合法的途徑來爭取,例如公投云云。如果經過合法、公正的程序而未獨立成功,例如魁北克,那當然沒有權利發動戰爭。但如果沒有可循的程序,或程序過程有瑕疵,又有足夠的民意基礎,兩邊文化的差異到了人民無法接受的地步,我覺得就有可以發動戰爭的權利。如荷蘭、瑞士、比利時,還有一些地區的自治區等等。
國家元首有沒有權利發動戰爭,我覺得可發動的範圍就更小。他應該要努力的先安撫當地居民,試著找出雙方可接受的領導方式。如果自治聲浪還是很大,則要努力做出有保持國家一統的前提下兩者都滿意的決定,例如自治區。
但如果那個族群過於龐大、有著巨大的文化差異,如果當地人民堅持,我會覺得那就放手才是好選擇。
能發動戰爭的情形只能是少數激進分子在沒有民意基礎或沒有走正當管道,選擇用激進手段破壞社會秩序時,給予制裁。


2. 我覺得其實美國並沒有更新耶。黑人的權力其實也沒有獲得落實,很多白人甚至還刻意搬家遠離黑人。而南方也花了相當久的時間才成功重建,甚至七十五年的時間維克斯堡的居民還不慶祝美國的國慶日。甚至到了今日,南保守北開放,南共和,北民主的隔閡也依然存在。對我而言,林肯能避免國家分裂,單純只是因為他打贏了戰爭,南北的文化差異也沒有強烈到一定要分治不可,並沒有真正的國家更新,創造出新的美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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